信網8月12日訊 近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報送的《勞動者違反在職競業限制義務約定,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黃某與某紡織公司競業限制糾紛案》入選最高人民法院勞動爭議典型案例。
2020年11月,黃某與某紡織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其從事布匹銷售工作,并擔任銷售經理。2022年6月10日,黃某與該紡織公司簽訂《保守商業秘密及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競業限制的期限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期內及離職后兩年內,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該紡織公司有競爭的業務;黃某若違反協議約定,該紡織公司有權要求黃某承擔違約責任。2022年9月至2022年10月期間,黃某多次自行聯系供貨商向該紡織公司的客戶于某出售布匹,于某向黃某支付貨款共計122400元。此外,黃某在簽訂《保守商業秘密及競業限制協議》之前也曾自行聯系供貨商向案外人出售布匹,銷售額為468900元。2022年10月28日,黃某以個人原因為由向該紡織公司提出辭職。該紡織公司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黃某承擔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違約責任。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該紡織公司不服,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黃某與該紡織公司簽訂《保守商業秘密及競業限制協議》,約定合同期內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該紡織公司有競爭關系的業務,否則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黃某作為銷售經理,掌握客戶信息,其與該紡織公司簽訂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雙方均應依約履行。黃某在簽訂協議后多次自行聯系其他供貨商向該紡織公司的客戶出售布匹,所得貨款歸己所有,此屬于自營與該紡織公司有競爭關系業務的行為,違反了協議約定。
據此,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黃某向原告該紡織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忠實義務包含競業限制義務。實踐中,競業限制人員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用人單位有競爭關系的業務,會對用人單位造成較大損害。用人單位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與競業限制人員以書面協議形式依法約定在職期間負有競業限制義務的,勞動者應依約履行。
該案系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承擔競業限制違約責任糾紛。審理中,青島中院堅持衡平保護用人單位經營權與勞動者擇業權,綜合考量競業限制條款的設立宗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競業限制協議的合法性,并結合勞動者的違約事實,認定違反在職期間競業限制義務的勞動者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是準確適用競業限制制度的典型案例。(記者 趙彥閱)
[來源:信網 編輯:秦璐]大家愛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