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山東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9月1日起施行
山東省糧食安全保障條例
(2025年7月31日山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耕地保護
第三章 糧食生產
第四章 糧食儲備
第五章 糧食流通
第六章 糧食加工
第七章 糧食應急
第八章 糧食節約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糧食有效供給,確保糧食安全,提高防范和抵御糧食安全風險能力,維護經濟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糧食生產、儲備、流通、加工、應急、節約、監督管理等糧食安全保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糧食安全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發展和安全,實施國家糧食安全戰略,確保糧食生產穩定發展、糧食質量符合法定標準、糧食市場供求總體平衡、糧食市場價格基本平穩,夯實糧食安全根基。
保障糧食安全應當宣傳、樹立和踐行大食物觀,充分發揮本省資源優勢,因地制宜發展特色農業,統籌用好耕地、海洋、河湖、林地、灘涂等,全方位、多領域、多途徑開發食物資源,構建多元化食物供給體系。
第四條 落實糧食安全責任制,實行糧食安全黨政同責,強化上下聯動,推進協同配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承擔保障本行政區域內糧食安全的具體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行政、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糧食和儲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糧食安全保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糧食安全保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落實財政、科技、金融等支持政策,重點支持耕地保護和糧食生產、儲備、流通、加工等領域,建立健全糧食安全協同保障機制,推進鄉村全面振興,促進糧食產業高質量發展,增強糧食安全保障能力。
鼓勵、引導社會資本投入糧食生產、儲備、流通、加工等領域,并保障其合法權益。
鼓勵、引導金融機構合理推出金融產品和服務,為糧食生產、儲備、流通、加工等領域提供支持。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糧食安全科技創新,加強糧食專業人才培養,以新質生產力提升糧食安全保障水平。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糧食安全宣傳教育,推動全鏈條節糧減損,提升全社會糧食安全意識,引導形成節約糧食、反對浪費的良好風尚。
第二章 耕地保護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應當統籌布局農業、生態、城鎮等功能空間,劃定落實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紅線、生態保護紅線和城鎮開發邊界,嚴格保護耕地,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總量不減少、質量有提高。
第九條 嚴格控制各類占用耕地行為;確需占用耕地的,應當依法落實補充耕地責任,建立健全補充耕地數量認定與質量驗收制度,確保補充耕地與所占用耕地數量相等、質量相當。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和用途管制,嚴格控制耕地轉為林地、草地、園地等其他農用地。禁止違規占用耕地綠化造林、挖湖造景等行為。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化高標準農田規劃建設布局,完善建設、驗收、管護機制,強化質量監管,逐步將具備條件的永久基本農田建成高標準農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高標準農田建設資金日常監管、專項核查,確保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鼓勵、引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農戶等參與高標準農田建設和運營管護。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耕地質量保護,健全耕地質量調查評價制度機制,采取秸稈還田、輪作休耕、種植綠肥、增施有機肥、水肥一體化、測土配方施肥等措施,改良培肥土壤,提升耕地質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撂荒地治理,綜合采用托管服務、代耕代種等措施,分類推進撂荒地復墾利用,保障農業生產。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加強廢舊農膜和農藥等農業投入品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
禁止向農用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礦、礦渣等;禁止將有毒有害廢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和土地復墾。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鹽堿地綜合利用總體規劃,加強科技、人才、資金、用水等要素支撐,分類開展鹽堿地治理改良。
相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鹽堿地綜合改造利用工作,科學確定治理技術路徑,推進田間灌排、土地平整、土壤改良、農田防護等工程建設,因地制宜發展鹽堿地特色農業。
第十五條 鼓勵鹽堿地改造科研攻關,推進產學研融合,加強耐鹽堿種質資源開發和保護利用,強化耐鹽堿作物新品種試驗示范推廣。
支持企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等參與鹽堿地綜合利用。
第三章 糧食生產
第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并實施種業發展規劃,提升種業科技創新能力,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完善種業發展激勵機制,協調解決種業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推動現代種業健康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糧食作物種質資源保護、開發和利用,扶持糧食作物良種培育、生產、更新和推廣使用,加強糧食作物種子科學研究和生產基地、服務體系建設。
鼓勵社會資本依法參與糧食作物種質資源保護、開發和利用。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業生產資料市場監測分析及調控,完善農業生產資料保供穩價應對機制,并按照規定建立農業生產資料地方儲備,確保穩定供應。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根據農業生產需求和旱澇水情實際情況對灌溉用水作出統籌安排,做好防汛抗旱和農業灌溉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大中型灌區現代化改造、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等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和運行維護,保護和完善灌溉排水體系,因地制宜發展高效節水農業,優化水資源配置,保障糧食生產合理用水需求。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機械化基礎條件建設,推廣普及糧食生產機械化技術,鼓勵使用綠色、智能、高效的農業機械,健全農業機械社會化服務體系,促進糧食生產全程機械化,提高糧食生產效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農業機械跨行政區域作業,維護作業秩序,提供便利和服務,并依法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為糧食生產者提供技術培訓、指導、咨詢等服務,加強高產高效模式集成推廣,促進糧食單產提升。
鼓勵農業信息化建設,拓展人工智能、數據、低空等技術應用場景,推進智慧農業發展。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農業自然災害和生物災害監測預警體系、防災減災救災工作機制,加強自然災害防御和糧食作物病蟲害監測防治、植物檢疫工作。
鼓勵和支持開展糧食作物病蟲害防治科技創新、成果轉化和推廣應用,普及應用信息技術、生物技術,推進糧食作物病蟲害防治的智能化、專業化、綠色化。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強化耕地種植用途管控,穩定主要糧食作物種植面積,適度發展大豆、馬鈴薯、甘薯等優質專用品種,推廣應用先進適用的糧食生產技術,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
第二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通過預算安排資金,支持糧食生產。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落實糧食生產者收益保障機制,完善農業支持保護制度,促進農業增效、糧食生產者增收,保護糧食生產者的種糧積極性。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采取保費補貼等措施,支持保險機構適當增加保險品種,擴大農業保險覆蓋面。
鼓勵農戶種植優質、高產的糧食品種,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等與農戶建立利益聯結機制,通過訂單種植以及提供加工、儲存、銷售服務等方式,提高農戶種糧收益。
支持面向糧食生產者的產前、產中、產后社會化服務,提高社會化服務水平,鼓勵和引導糧食適度規模經營,支持糧食生產集約化。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實際,堅持農林牧漁并舉,加強海洋、河湖、森林等資源保護和開發,有序發展近海養殖和捕撈,加快發展深遠海養殖,促進藻類食物開發。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發展木本糧油、林下經濟、飼草產業、食用菌產業等,培育發展生物農業,拓展食物來源渠道。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引導現代設施農業發展,加強科技創新,培育新產業、新業態,推動構建集約高效、綠色低碳的現代設施農業產業體系。
第四章 糧食儲備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糧食儲備,實行分級負責、分級儲備、分級管理。政府糧食儲備用于調節糧食供求、穩定糧食市場、應對突發事件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指導規模以上糧食加工企業建立企業社會責任儲備,具體標準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鼓勵糧食經營者建立合理商業庫存。
第二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核定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糧食儲備規模,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核定縣(市、區)人民政府糧食儲備規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化政府糧食儲備區域布局和品種結構,并按照不低于上級人民政府核定的總量計劃確定實際糧食儲備規模。
第二十八條 承儲省級政府糧食儲備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公益類定位要求,獨立從事省級糧食儲備管理,不得從事商業性經營業務。承儲市、縣兩級政府糧食儲備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實行儲備與商業性經營業務分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克扣政府糧食儲備財政補貼、信貸資金。
第二十九條 承儲政府糧食儲備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對承儲糧食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實施糧食安全風險事項報告制度,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并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保證賬實相符、賬賬相符,不得虛報、瞞報政府糧食儲備數量、質量、品種。
承儲政府糧食儲備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嚴格執行儲備糧食質量和食品安全指標檢驗監測制度,保證政府糧食儲備符合規定的質量安全標準和食品安全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糧食儲備檢查制度,對儲備糧食的數量、質量、品種和儲存管理等情況進行檢查,確保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與本行政區域糧食儲備任務相匹配、功能完備、安全可靠的糧食儲備基礎設施,推進老舊糧倉提升改造,推廣應用綠色儲糧技術,并在用地、信貸等方面給予支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府糧食儲備管理信息化建設,對政府糧食儲備的收購、銷售、輪換、動用等進行全過程記錄,實現政府糧食儲備信息實時采集、處理、傳輸、共享,確保可查詢、可追溯。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糧食儲備的品種特點、儲存品質指標和市場情況安排年度輪換計劃,實行均衡輪換,避免糧食價格大幅波動。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動用本級政府糧食儲備:
(一)發生重大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需要動用政府糧食儲備應急的;
(二)本行政區域糧食市場供給明顯緊張或者價格出現異常波動的;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的其他情形。
上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糧食調控和應急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政府動用、調用政府糧食儲備。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糧食儲備情況列為年度國有資產報告內容,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五章 糧食流通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糧食倉儲、物流等糧食流通設施的建設和保護,按照服務糧食調控、保障安全、布局合理、運轉高效的原則,統籌糧食倉儲物流、糧食加工園區和應急保障設施規劃建設,并引導支持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糧食流通基礎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擅自拆除或者遷移政府投資建設的糧食流通基礎設施,不得擅自改變政府投資建設的糧食流通基礎設施的用途。
第三十五條 糧食供求關系和價格顯著變化或者有可能顯著變化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按照權限采取下列措施調控糧食市場,保持糧食市場基本穩定:
(一)發布糧食市場信息;
(二)實行政策性糧食收儲和銷售;
(三)要求執行特定情況下的糧食庫存量;
(四)組織投放儲備糧食;
(五)引導糧食加工轉化或者限制糧食深加工用糧數量;
(六)其他必要措施。
必要時,省人民政府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的規定采取相應措施。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足額安排糧食風險基金,并加強對糧食風險基金的監督管理。糧食風險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糧食儲備、穩定糧食市場等。
第三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為糧食生產經營者開展糧食產銷合作提供平臺和服務,引導本地糧食企業與省外糧食企業在糧食流通等領域開展合作,建立長期穩定的產銷關系。
第三十八條 從事糧食收購、儲存、加工、銷售的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并按照規定建立糧食經營臺賬,向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報送糧食購進、儲存、銷售等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
第三十九條 糧食運輸的容器、工具和包裝材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
禁止使用被污染的容器、工具或者包裝材料運輸糧食,禁止將糧食與有毒有害物質混裝運輸。
第六章 糧食加工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引導糧食加工業發展,重點支持小麥、玉米、大豆等主要產區發展糧食加工產業,統籌推動糧食初加工、精深加工、綜合利用加工協調發展,保障糧食加工產品供應充足和質量安全。
引導大型糧食加工企業、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科學合理布局糧食加工能力,強化數字化、智能化等技術的應用,支持打造糧食產業集群,拓展糧食增值和農民增收空間。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糧食加工產業結構優化,提高優質、營養糧食加工產品供給水平,優先保障口糧加工,統籌飼料用糧、工業用糧等加工協調發展。
第四十二條 糧食加工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不得摻雜使假、以次充好,對其加工的糧食質量安全負責,公開接受監督;確需使用防腐劑、添加劑等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以及其他質量安全規定。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廣應用糧食適度加工技術,因地制宜發展全谷物產業,鼓勵有條件的糧食加工企業升級改造技術裝備,加強營養健康全谷物食品開發。
鼓勵行業協會、社團組織或者企業制定全谷物團體標準或者企業標準,并推動標準實施應用。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人口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科學布局糧食加工業,確保本行政區域的糧食加工能力特別是應急狀態下的糧食加工能力。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糧食加工的科技投入,支持企業、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等加強對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增強科技支撐保障能力。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實施優質糧食工程,增加優質糧食產品供給,加強糧食品牌建設和宣傳推廣,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提升產品市場競爭力。
第七章 糧食應急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糧食應急體系建設,健全糧食應急儲存、運輸、加工、供應網絡,確保具備與應急需求相適應的應急能力。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制定糧食應急預案,并定期開展應急演練和培訓。
第四十九條 發生突發事件,引起糧食市場供求關系和價格異常波動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農業農村、糧食和儲備、市場監督管理等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糧食市場有關情況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權限確認出現糧食應急狀態的,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響應,依法采取應急處置措施。
出現糧食應急狀態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統一指揮和調度,配合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協助維護糧食市場秩序。
因執行糧食應急處置措施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予以公平、合理補償。
第八章 糧食節約
第五十一條 糧食生產者應當加強糧食作物生長期保護和生產作業管理,減少播種、田間管理、收獲等環節的糧食損失和浪費。
禁止故意毀壞在耕地上種植的糧食作物青苗。
鼓勵和支持推廣適時農業機械收獲和產地烘干等實用技術,推動產糧大縣加強專業化烘干中心建設,引導和扶持糧食生產者科學收獲、儲存糧食,改善糧食收獲、儲存條件,保障糧食品質良好,減少產后損失。
第五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糧食經營者采用控溫、保水通風、有害生物綜合防治等綠色儲糧技術,推進糧食倉儲設施設備的建設、改造和更新,提升倉儲效能。鼓勵糧食經營者為農戶提供清理、烘干、儲存等服務。
第五十三條 糧食運輸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糧食運輸的技術規范,強化糧食運輸過程管理,推動糧食多式聯運技術創新應用,減少糧食運輸損耗。
第五十四條 餐飲服務經營者和設有食堂的單位應當制定、實施防止食品浪費措施,加大愛惜糧食、節約糧食宣傳力度,倡導節約用餐,減少食品浪費。
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細化完善公務活動用餐規范,加強管理,帶頭厲行節約,反對浪費。
全社會應當樹立文明、健康、理性、綠色的糧食消費理念,營造科學健康、杜絕浪費的良好氛圍。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行政、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糧食和儲備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職責對糧食生產、儲備、流通、加工等實施監督檢查,建立健全糧食安全監管協調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形成監管合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化監管長效機制,加強人工智能、大數據、物聯網等先進技術在糧食安全監督管理中的運用,實現數據資源互聯互通、共享共用。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農業農村、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開展糧食安全監測預警工作,加強糧食安全風險評估,依法發布糧食安全信息。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散布虛假的糧食安全信息。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糧食質量安全檢驗檢測和監管能力建設,建立健全糧食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資源化合理利用,禁止流入口糧市場或者用作食品原料。
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耕地保護和糧食安全責任落實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對耕地保護和糧食安全工作責任落實不力、問題突出的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被責任約談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整改。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六十條 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虛報糧食收儲數量,或者擠占、挪用、克扣財政補貼、信貸資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和儲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二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損毀、擅自拆除或者遷移政府投資建設的糧食流通基礎設施,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職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不恢復原狀、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不履行糧食安全保障工作職責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油料、食用植物油的安全保障工作參照適用本條例。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來源:大眾日報 編輯:王榮]大家愛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