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網11月27日訊 近日,衢州市初元食品有限公司因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及虛假宣傳行為,被衢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處以總計72950.5元的罰款,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衢州市初元食品有限公司未經注冊商標“柚*谷”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柚*谷”近似的“柚仙谷”商標,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規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此外,衢州市初元食品有限公司未經**女士授權許可,在其生產的商品包裝上使用**女士照片并標注“電影《****》(主演:**)聯合推廣伙伴”字樣進行宣傳,誤導消費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的規定,屬于虛假宣傳的行為。
衢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衢州市初元食品有限公司的違法行為作出如下處罰:因商標侵權,沒收侵權“柚仙谷”牌包裝紙箱300只,并罰款52950.5元;因虛假宣傳,罰款20000元。兩項罰款共計72950.5元,同時責令該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及虛假宣傳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柚香谷投資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柚香谷公司)曾與衢州市初元食品有限公司有過針對“柚仙谷”商標的爭議。2021年11月,衢州市初元食品有限公司申請注冊第60680162號“柚仙谷”商標(下稱爭議商標),指定使用于第32類“無酒精果汁飲料”等商品。柚香谷公司認為,爭議商標與其持有的5件引證商標(第20755124號“柚香谷及圖”等)構成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易導致消費者混淆,遂于2022年7月提出無效宣告請求。2023年7月24日,國家知識產權局正式公布第60680162號“柚仙谷”商標評審案件結案通知書(商標文書號:商評字[2023]第0000203223號),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企查查平臺信息顯示,浙江柚香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5月,由宋偉擔任董事長,曾在新三板掛牌上市。該公司主要產品包括宋柚汁復合果汁飲料等系列飲品。近期,該公司一起涉不正當競爭糾紛的法律訴訟引發關注,該公司作為原告起訴上海盒馬網絡科技、浙江真果樂食品及浙江柚都生物科技,案件于2025年11月20日在江山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據浙江日報2025年1月報道,截至2024年11月底,浙江柚香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宋柚汁全年的銷售額已達7.68億元,并銷往全國21個省4個直轄市。(信網記者)
大家愛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