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網11月14日訊 隨著互聯網經濟的蓬勃發展,網約車與順風車已成為眾多市民出行的選擇。不少私家車主通過順風載客分攤出行成本,既便利了乘客,也為自身節省了開支。然而,一旦發生交通事故,責任應由誰承擔?損失又該如何分配?
案情簡介
2024年11月,小文通過“某某順風車”平臺預約出行。司機李某某接單后,在行駛至某十字路口時,與左轉彎車輛駕駛人張某某發生碰撞,致小文受傷。經鑒定,小文的損傷構成九級傷殘。交警部門認定,張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李某某負次要責任,小文無責。張某某及其保險公司承擔相應賠償后,仍有8萬余元損失未獲賠付。小文遂將李某某及其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訴至平度市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擔剩余賠償責任。
庭審中,李某某辯稱,其車輛投保了座位險,應由保險公司先行賠付;其余部分則應由“某某順風車”平臺承擔,因其作為平臺指派任務的“雇主”,應負雇主責任。保險公司則辯稱,李某某車輛系以家庭自用車性質投保,從事順風車行為屬營運活動,屬于商業險免責情形,故不承擔賠償責任。平臺方北京暢行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則主張,其僅為信息中介,提供居間服務,與李某某之間不存在雇傭或管理關系,不應承擔承運人責任。
平度市人民法院圍繞兩個爭議焦點進行了審理。一是,李某某是否構成“改變車輛使用性質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從而觸發保險免責?法院認為,保險公司雖提出該主張,但未能提交充分證據。結合李某某提交的接單記錄顯示,其在2024年11月僅有本案一單順風車記錄,客觀上并未導致車輛使用頻率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故不構成改變使用性質。二是,李某某與平臺之間是否存在雇傭關系,平臺是否應承擔責任?本案中,平臺僅提供信息匹配并收取少量信息服務費,并未對司機實施控制或管理,亦無強制派單,故不構成雇傭關系。李某某亦未能提交雇傭合同、工資發放記錄等證據,故平臺不承擔雇主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座位險限額內賠償小文1萬元,剩余損失由李某某個人承擔。平臺公司不承擔責任。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認為,本案的裁判要旨在于明確順風車行為是否構成車輛使用性質的改變,以及如何界定順風車平臺、駕駛員與乘客之間的法律關系。
對于“改變車輛使用性質”的司法認定,應當著重審查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是否顯著增加的,而判斷是否構成“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應綜合考量車輛使用頻率、行駛范圍、行使路線、運營收益占比及行為持續性等多重因素。本案中,在交通事故發生的近三個月,李某某僅通過平臺接單一筆,其行為具有明顯的偶發性和非營利性特征,未形成穩定的營運模式。此種低頻次的合乘行為,本質上仍屬于私人小客車合乘的互助范疇,并未實質改變車輛的家庭自用屬性,也未顯著提升保險標的的行車風險。
對于順風車平臺法律性質的界定,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及《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順風車(私人小客車合乘)與網約車的區別在于:前者屬于出行成本的分攤行為,體現共享互助特性;后者則以營利為目的,屬于道路運輸經營行為。“某某順風車”平臺作為信息中介服務提供者,其核心功能在于為合乘雙方提供信息匹配服務,并收取有限的信息服務費。平臺未對駕駛員實施人事管理、考勤考核或收益分配控制,亦未設定強制接單任務或績效標準,不符合雇傭關系中人格從屬性和經濟從屬性的核心特征。因此,平臺與駕駛員之間構成居間合同關系,而非雇傭關系或勞務關系,平臺不應承擔雇主責任或道路承運人責任。
本案既保障了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也規范了共享出行市場。對乘客而言,應正確區分順風車與網約車的法律屬性,選擇合規出行方式,增強自我權益保護意識。(通訊員 李娜 記者 戴潔)
[來源:信網 編輯:孫寶震]大家愛看